案情简介
马先生和秦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前马先生的父母为其在北京购置一套别墅和一套商铺。婚后二人过着甜蜜的生活,幸福生活的同时又迎来了儿子小马的诞生,马先生和秦女士为了小马的教育又在北京某小区共同购买了2套学区房,另外购置了4处不动产用于投资。就这样马先生负责赚钱,秦女士负责照顾家庭和小马。
然而好景不长,因为马先生忙于在外地做生意,慢慢地与秦女士之间的感情也在逐渐疏远,二人心生嫌隙,互相猜疑,最后二人也走到了离婚的地步。2015年10月,二人决定协议离婚。离婚时,马先生认为自己正值壮年,同时也是基于照料秦女士生活和尽量不伤害小马的考虑,将大量的财产赠与了小马,几乎签订了“净身出户”式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前父母为其购置的别墅赠与小马,商铺归自己所有。婚内购置的2套学区房一人一套,属于自己的那一套学区房赠与小马。另外用于投资的四套房产也按照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马先生只自留了自己需要居住的一套房屋,并且由父子二人共同共有,剩下的3套归母子二人共同共有,同时约定二人各自的收入和债务各自负责。
虽然马先生离婚时有足够赚钱能力,但是由于自己经营战略不当,马先生不仅亏得血本无归,父母之前送给自己的商铺也因为欠债被银行拍卖,还欠下了一堆债务。这时,马先生想到自己之前赠与儿子的房产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办理过户变更至小马名下。于是主张撤销自己之前的赠与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法官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赠与是马先生和秦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双方早已达成约定,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马先生和秦女士离婚后,马先生不同意履行对赠与房产的约定,且主张撤销该赠与,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虽然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只要没有转移产权登记的父母便拥有任意撤销权。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且该协议往往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设立的,因此载入离婚协议的事项不能随意撤销。
就本案而言,马先生和秦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小马。该离婚协议中载明了具体的房产赠与事项,该房产赠与便成为了离婚协议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和道德性质,一般不得变更或撤销。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但是涉及到道德性质和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父母对于未成年的赠与涉及到抚养和身份,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允许这种撤销,出尔反尔,不仅伤害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更违背诚信原则,亦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故,法律不允许这种撤销。
温馨提示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家律师,我很理解当事人的处境,更明白当事人不想因为离婚而伤害孩子的内心。父母离婚,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既符合道德义务也符合法律精神。但是,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因为离婚协议不是随便签署以后还可以随时撤销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反悔,一方面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借赠与之名既离婚又占有财产。
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家律师,在其指导帮助下签署。如果你有任何相关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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