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回放】
老王是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2007年单位改制,让老王等人买断工龄,和单位解除原有劳动合同,老王得到了8万元的买断工龄款。由于老王年龄偏大,新工作又不好找,失去工作后,家庭经济困难,夫妻为此经常吵架,于是妻子提出离婚,并提出要分割他的买断工龄款。刚失去工作,现在老婆又提出离婚还要分割买断工龄款,老王一下子感觉末日来临了,妻子提出分割买断工龄款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观点】
实践中如何处理“买断工龄款”是似乎没有明文规定的,于是在处理类似案件的同时,有的法官把“买断工龄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官把“买断工龄款”认定为个人财产。我个人认为上述做法都有点欠妥,“买断工龄款”既是对买断人工作年限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其今后生活的一种安抚,它的存在并未减少以前工作所应得的工资,反而对未来的没有付出的劳动给予了补偿。那对其应该怎么分割为宜?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我们可以适用类推的原则,给予公正的处理,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应当将该笔款项按参加的工作时间和阶段来划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其他时间是个人财产,这样既体现了对职工已工作年限的补偿,又不失对今后的安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