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代表着即将组建一个新的家庭,自然大家都想拥有自己的房子,以便过稳定的生活,结婚买房已然成为了“固定搭配”,然而现在房价攀高,很多年轻人没有能力独自购房,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负担,减少子女的顾虑,常常将自己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财富用于给子女购房上。出钱容易,要钱难,今天冯律师围绕家庭之间,父母资助购房的现状做一普法梳理。主要应对的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日后子女的婚姻状况恶化面临离婚时,房子应该归谁呢?
作为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老律师,我十分关注该问题,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特色的问题。我今天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所涉及到的相关情形和法律知识, 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又可以根据父母出资的具体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方父母全资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为其个人财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类情况比较简单,大家容易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种情形,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常见的就是一方父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该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剩余未还贷款也由登记方偿还,另外,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登记方给与对方一定的补偿款。
该种情况下,具体到确定房屋定性问题,需要看房屋购买的时间,如果是婚前购买,房屋就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房,那性质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涉及离婚怎么分割财产,法官可以考虑出资来源、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庭责任、离婚原因之类,再进行多分、少分自由裁量。
第三种情形,就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结果该房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的规定认可了一方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该法条并未明确区分将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和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具体处理情形,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争议。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分割财产是必然的,出资方及其子女认为因其“出资”,房产应归属于出资方的子女或者出资部分是赠与其女子的。然,登记方此时往往会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为由来反驳,认为配偶父母的出资应认定是对双方的赠与,赠与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该平均分割。面对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呢?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登记方或有其他相反约定。这应该是目前法院的常规观点,不难理解,一方父母愿意出资且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为了其子女能够顺利结婚,这是大多数父母出资的初衷,尤其是在北上广这样的城市,子女购房父母资助都包含着对子女婚姻的祝福,这可谓是典型的赠与形式,符合大众的认知,亦符合社会常理。很多人到了离婚,资助子女购房的父母往往会主张帮助购房的款项是借款、甚至说和子女签署一个借条来主张父母的资助系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印证离婚应当分割债务或者分割父母出资对应的房屋份额。虽然有父母出资的证据,好比转账记录等,但这种做法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充分认可借贷关系的情况应归于虚假陈述。父母对子女的出资,如果存在借贷关系,证据应该有子女配偶的任何,好比借据不能只有出资方和自己子女的签字,应该有子女配偶一方签字才符合婚嫁领域的借款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讲到这里,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关情形相信大家已经了然于胸了,冯律师还需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一帆风顺的,结发为夫妻,两人更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涉及购房购车等重大事宜上,特别是父母出资的情况下,应保留相关证据,明确出资的性质,最好能形成书面约定,不要埋下隐患。另外,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随时为你答疑解惑。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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