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攀涨的北京,年轻子女想要只凭自己的力量购买婚房是十分困难的,一般都需要父母或者亲朋好友的帮助。如果父母是单纯的心疼子女而给其购房款,这种基于亲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没有什么太大争议,但如果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债务的认定问题,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下面,专业精深的冯律师通过两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
王先生和赵女士于201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结婚生子。可好景不长,赵女士发现王先生经常瞒着自己赌博,从婚前赌到婚后,甚至把903号婚房输掉还债,为给赵女士一个保障,于是2021年赵女士、王先生与王先生母亲徐老太签订公证书,由徐老太给赵女士婚房损失费20万,另外103号房屋,在房产证和户口本上加上赵女士名字。
2022年1月王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今2022年1月10日,王先生保证无任何欠款,房产也已经干净,如之后还有任何欠债,与妻子赵女士无任何关系,自己承担一切债务及法律责任。
2022年9月,赵女士发现王先生仍沉迷于赌博,不思悔改,于是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子(103号房)已经卖掉,一共500万。双方协商认可决定的分配方式:男方拿其中100万,女方拿400万,在离婚两星期内由女方付给男方……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双方确认在婚后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后徐老太将儿子王先生与前妻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2017年出借给儿子购买103号房屋的3500000元。
法院判决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徐老太提供儿子王先生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借母亲人民币3,500,000元整,用于103号房屋。本人保证将该笔钱款还给母亲,请母亲放心。借款人,王先生,2017.12.10.”。
王先生答辩:自己未向被告赵女士披露过本案所涉借款,只是说过103号房屋是原告出资购买的,亦未给被告赵女士看过借条。903号房更大,自己和被告赵女士一直居住在903号房,而在此期间原告居住在103号房,自己一直认为103号房屋就是自己的,亦未想到原告会起诉自己要求还款,现被告王先生愿意归还借款。
赵女士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王先生从未向自己提过借钱买房的事情,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应该是倒签的。现原告仅提供了借条,但并未举证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故原告与被告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原告与被告王先生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出借钱款给被告王先生的行为发生在两被告相识之前,借款发生后的5年间,直至本案诉讼前,自己对于本案所涉借款毫不知情,本案所涉借款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之间并无关联,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结合借条、被告王先生出具的保证书、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证据,认为被告赵女士提出的系争款项非借款的答辩意见更符合社会常理,故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先生同意向徐老太返还3500000元,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二
刘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居住在刘先生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内,2018年两人育有一子小刘。后为了小刘上学和生活方便,张女士提出要再购买一套房屋。2019年刘先生购买了102号房屋,但因资金紧缺只交付了定金,后向其母亲李老太借款2850000元,李老太在儿子儿媳的软磨硬泡下,最终同意卖掉另一套房屋给儿子筹集到购房款2850000元。
刘老太考虑到如果将来儿子和儿媳的婚姻出现问题,自己出资的一半儿都会打水漂,不能用自己半辈子的积蓄来冒这个险,于是要求刘先生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本人在婚后为购买102号房屋,因资金紧缺,向母亲借款人民币2850000元,待经济状况改善,予以归还。”借条出具后,李老太于同年9月支付了购房款2850000元。
2022年刘先生与赵女士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考虑到两人的离婚诉讼中势必会涉及分割102号房屋,为追回借款,李老太在双方还未离婚前便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两人共同返还借款2850000元。
法院判决
结合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刘先生有借贷的合意,又有实际的给付行为,因此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借条上只有被告刘先生一人签字,但该借款的用途是购买两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因此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律师说法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会审查夫妻对举债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共同签字或者未签字方是否事后追认表示认可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对该举债也没有什么争议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一方不知情或者不认可,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审查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即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就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向债务人借款的用途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当然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那就需要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就案例一而言,被告王先生对借款表示认可,双方即使有借贷的合意,然原告仅出具一张未有被告赵女士签字,亦未经赵女士追认的借条,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实际给付行为,因此,缺乏构成真实借贷关系的必要条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另外,即使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根据生活常理,“借款”行为发生在王先生和赵女士婚前,发生在两人相识的两年前,显而易见,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然不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就案例二而言,首先通过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其次原告李老太提供的关于借款的转账凭证可以印证给两被告支付房款的2850000元是直接付到了房屋的商家、中介的账户里,也就是说,该笔债务转化为了房产,的确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该房屋有了巨大的增值收益,从这个角度上讲,被告赵女士已经获益不菲,如果还想着侵吞李老太辛苦攒了半辈子的积蓄,那属实令人无法接受。
温馨提示
在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案例中,当事人应该及时了解法律,保持理性,如果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寻求经验丰富的婚家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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