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关闭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当前位置: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离婚诉讼 /文章正文
婚姻专家微信1对1咨询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一对一微信咨询
扫二维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
也可输入帐号lawyerbest添加咨询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发表于 2023-06-02 16:3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刘女士和张先生系多年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两人互生情愫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2011年6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小两口也是十分恩爱甜蜜,结婚一年便有了爱情的结晶小张,女儿小张于2012年2月10日生出后,两人为改善住房条件,便在2012年10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好景不长,张先生因为工作调动原因只身前往异地,导致两人长时间分居两地,只能刘女士独自照顾家庭和年幼的孩子。2020年12月女方无意中发现男方出轨,早在2016年就与赵女士同居生活。2021年5月26日,两人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同意将房产属于张先生所有的1/2份额归刘女士所有,张先生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

刘女士心有不甘,2020年到2022年这两年间,经常带着女儿小张到张先生的城市与其团聚,想增加与张先生的感情,挽回这段婚姻,张先生也多次承诺与赵女士不再往来,但刘女士发现张先生只是口头哄骗她和孩子,仍与赵女士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刘女士已然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财产协议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对于被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其有任意撤销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定性问题,属于赠与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下面专业精深的冯律师结合案情为大家解析一下。

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形式以及效力进行了明确。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形式包括三种,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将己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合本案,首先,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张先生做出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道德底线的不耻行为,故该协议本就是张先生心感愧疚而自愿签署的。其次,该协议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情况作出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不违法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因此,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张先生主张撤销赠与的说法不能成立,涉案的房产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是张先生个人的财产,并非对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的赠与,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张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温馨提示

女方发现丈夫不忠出轨时,愤怒、不甘、痛苦等各种情绪交织在一起,容易失去理智或者不知所措,此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保存有利证据,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律师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发表于 2023-06-02 16:3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

刘女士和张先生系多年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两人互生情愫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2011年6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小两口也是十分恩爱甜蜜,结婚一年便有了爱情的结晶小张,女儿小张于2012年2月10日生出后,两人为改善住房条件,便在2012年10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好景不长,张先生因为工作调动原因只身前往异地,导致两人长时间分居两地,只能刘女士独自照顾家庭和年幼的孩子。2020年12月女方无意中发现男方出轨,早在2016年就与赵女士同居生活。2021年5月26日,两人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张先生同意将房产属于张先生所有的1/2份额归刘女士所有,张先生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

刘女士心有不甘,2020年到2022年这两年间,经常带着女儿小张到张先生的城市与其团聚,想增加与张先生的感情,挽回这段婚姻,张先生也多次承诺与赵女士不再往来,但刘女士发现张先生只是口头哄骗她和孩子,仍与赵女士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刘女士已然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财产协议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21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对于被告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协议,其有任意撤销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定性问题,属于赠与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下面专业精深的冯律师结合案情为大家解析一下。

婚内财产约定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形式以及效力进行了明确。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形式包括三种,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财产赠与是夫妻一方将己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合本案,首先,该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张先生做出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道德底线的不耻行为,故该协议本就是张先生心感愧疚而自愿签署的。其次,该协议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情况作出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不违法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因此,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张先生主张撤销赠与的说法不能成立,涉案的房产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是张先生个人的财产,并非对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的赠与,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张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温馨提示

女方发现丈夫不忠出轨时,愤怒、不甘、痛苦等各种情绪交织在一起,容易失去理智或者不知所措,此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保存有利证据,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律师 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属赠与还是财产约定?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Http//www.bbwls.com

热门推荐

电话咨询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