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大爷和张大妈系一对恩爱夫妻,两人生育三子,分别为刘老大、刘老二和刘老三。2010年7月9日,张大妈因突发疾病去世;2018年2月18日,已92岁高龄的刘大爷也因病安详离世。张大妈曾于2000年12月11日经“房改房”购买了301号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现301号房屋由刘老大居住使用,三兄弟因对该房屋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刘老三将刘老大、刘老二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刘老三出示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主张刘大爷与张大妈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多年来虽生活在一起,但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因此301号房屋登记在张大妈一人名下,系张大妈的个人财产,并出具了均为打印件的《承诺书》和《遗嘱》各一份,主张张大妈留下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欲将涉案房屋归其一人继承。其中《承诺书》落款处打印日期为“2000年12月19日”,承诺人处加盖有“张大妈”人名章和指印。《遗嘱》落款处打印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加盖有立遗嘱人张大妈人名章和手印,另外见证人处有张律师、陈律师的署名;同时刘老四还提供视频录像对上述遗嘱过程予以佐证,录像内容显示张大妈在一名见证人宣读遗嘱内容后,在该见证人协助下加盖人名章和手印。
被告刘老大和刘老二不同意刘老三的上述主张,同时刘老大也出具一份《遗嘱》,主张属于刘大爷的部分由其一人继承,该遗嘱落款处签署有刘大爷姓名及日期“2013年12月11日”并捺印,另有见证人李律师、高律师署名及日期。该份遗嘱由A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完整的《见证书》,其中除遗嘱外,另有遗嘱见证书、授权委托书、见证笔录、承诺书、见证委托人及继承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书、《诊断证明书》,及拍摄有刘大爷遗嘱见证过程的视频录像予以佐证。视频录像主要显示刘大爷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签署了遗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B派出所出具了证明信,载明经查“户籍档案”,张大妈与刘大爷系夫妻关系,因此对刘老三的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系刘大爷与张大妈夫妻共同财产。刘老三出具的《承诺书》无见证人,出具的打印遗嘱虽然有见证人,但是存在形式要件的缺失或瑕疵,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而刘老大出示的《遗嘱》,完全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有相应视频录像佐证,可以反映出订立遗嘱过程,予以认可。
故,一审法院判决301房屋中属于刘大爷部分(包括刘大爷继承张大妈遗产部分)由刘老大一人继承所有,属于张大妈的遗产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刘老大、刘老二、刘老三依法继承。后刘老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通过上诉案件可见,我国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种类,打印遗嘱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具有更加便利、快速、高效的特点,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弊端,极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这样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推定将会更加困难,因此,法律严格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结合本案,刘老三和刘老大提供的遗嘱均为打印遗嘱,但两人的打印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却有差异,刘老三提供的遗嘱虽有两见证人签名,但从录像佐证的情况来看,缺乏2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的过程印证,因此法院无法确认刘老三提交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其承担了诉讼的不利后果。
由此,我也联想到我亲自办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正是因为出具的《委托书》虽然有被继承人的签名,但没有落款日期和见证人,法院最终认为委托书的真实性难以确认,认定该委托书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可见,即便委托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因为不符合该文书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不予认可,所以,普通百姓的认知可能和法律法规有些许偏差,冯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出具表达自己意思的任何文书 ,形式和内容上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达到法律效果!
温馨提示
作为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的冯律师,我代理过的婚姻家事案件不计其数,也深知文书法定形式要件的重要性,提醒大家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多种,但一定要注意不同种类的遗嘱的不同规范性要求,如您对内容形式无法准确理解与把握,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潜在的风险!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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