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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发表于 2024-01-17 11:2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随着自由观念的不断变化,同居在社会上已是屡见不鲜。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比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此种类型系非婚同居,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定,既不倡导也不禁止。如果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这是我国法律文明规定禁止的。

    虽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对于同居关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归属等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诉至法院。下面,通过冯律师亲自代理的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件来给大家阐述一下同居关系结束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林女士和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起初恋爱很是甜蜜,但随着生活的延续,林女士发现赵先生经常因一些小事儿大发雷霆,而且一直找各种借口不与林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甚至哄骗林女士出资购房,并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的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的购买都由林女士一手操办。

待房屋装修完毕后,林女士满心欢喜与赵先生讨论结婚问题,结果却令林女士大失所望,林女士发现赵先生在与其恋爱同居期间,利用光鲜亮丽的外表,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瞒着林女士卖掉了把共同出资的涉案房屋,迅速与另一位女士登记结婚。林女士与其分手后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50%分割涉案房屋的出售款6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赵先生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系共同共有,房屋购房款为472万,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林女士出资仅为210万元,但考虑到赵先生蓄意隐瞒林女士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卖出,法院予以支持林女士要求按50%分割房屋出售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点有二,第一点争议是林女士和赵先生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外在行为表现来看,一般男女双方会以夫妻相称,双方长期地、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中相互照顾、履行像夫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从经济上看,一般处在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对日常支出往往不分彼此,有频繁的经济往来。结合本案,通过林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双方以“老公”“媳妇”相称、并共同居住生活,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居期间的起止时间很难认定,合法婚姻关系以在民政局登记的日期作为夫妻关系的起算点,但同居关系需双方举证,结合本案,赵先生坚决不认可与林女士存在同居关系,法官依据林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最早双方提到回家的时间来认定同居关系的起算点。

第二点争议是涉案房屋是否系共同共有,如何进行分割。结合本案,首先涉案房屋购买于双方同居期间,其次根据林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可清晰证明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林女士和赵先生的合意,双方均有出资。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 因房屋已被赵先生擅自卖出,按比例分割卖房款的分割方式是合理的。至于分割比例的多少,法官可以根据出资的比例、对房屋的贡献、是否有过错等等因素来酌定。

温馨提示

本案林女士实际出资远不止210万元,但因现金支付导致证据缺失,好在法官最终支持林女士的诉求。因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购入大件财物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尽量避免用现金支付。

另外,虽然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然一旦没有修成正果,结束同居关系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以后再婚等等问题,所以应谨慎处理,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婚嫁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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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发表于 2024-01-17 11:21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随着自由观念的不断变化,同居在社会上已是屡见不鲜。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比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此种类型系非婚同居,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定,既不倡导也不禁止。如果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这是我国法律文明规定禁止的。

    虽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对于同居关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归属等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诉至法院。下面,通过冯律师亲自代理的一起同居析产纠纷案件来给大家阐述一下同居关系结束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相关问题。

案情回顾

林女士和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起初恋爱很是甜蜜,但随着生活的延续,林女士发现赵先生经常因一些小事儿大发雷霆,而且一直找各种借口不与林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甚至哄骗林女士出资购房,并擅自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房屋的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的购买都由林女士一手操办。

待房屋装修完毕后,林女士满心欢喜与赵先生讨论结婚问题,结果却令林女士大失所望,林女士发现赵先生在与其恋爱同居期间,利用光鲜亮丽的外表,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瞒着林女士卖掉了把共同出资的涉案房屋,迅速与另一位女士登记结婚。林女士与其分手后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50%分割涉案房屋的出售款63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赵先生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系共同共有,房屋购房款为472万,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林女士出资仅为210万元,但考虑到赵先生蓄意隐瞒林女士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卖出,法院予以支持林女士要求按50%分割房屋出售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点有二,第一点争议是林女士和赵先生是否存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从外在行为表现来看,一般男女双方会以夫妻相称,双方长期地、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中相互照顾、履行像夫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从经济上看,一般处在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对日常支出往往不分彼此,有频繁的经济往来。结合本案,通过林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出双方以“老公”“媳妇”相称、并共同居住生活,所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居期间的起止时间很难认定,合法婚姻关系以在民政局登记的日期作为夫妻关系的起算点,但同居关系需双方举证,结合本案,赵先生坚决不认可与林女士存在同居关系,法官依据林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最早双方提到回家的时间来认定同居关系的起算点。

第二点争议是涉案房屋是否系共同共有,如何进行分割。结合本案,首先涉案房屋购买于双方同居期间,其次根据林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可清晰证明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林女士和赵先生的合意,双方均有出资。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 因房屋已被赵先生擅自卖出,按比例分割卖房款的分割方式是合理的。至于分割比例的多少,法官可以根据出资的比例、对房屋的贡献、是否有过错等等因素来酌定。

温馨提示

本案林女士实际出资远不止210万元,但因现金支付导致证据缺失,好在法官最终支持林女士的诉求。因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购入大件财物时,要注意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尽量避免用现金支付。

另外,虽然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然一旦没有修成正果,结束同居关系时,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以后再婚等等问题,所以应谨慎处理,必要时应寻求专业婚嫁律师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冯娴英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合伙人

电话:13810187889(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7-25

传真:010-59626918

邮箱:1381018788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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