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婚生子蔡某某由唐某某抚养,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蔡某某带走。后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但蔡某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
2023年4月,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某交给唐某某。蔡某某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接受心理治疗。2023年5月,蔡某到唐某某处要求带走蔡某某,唐某某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某不顾蔡某某的哭喊劝阻,殴打唐某某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蔡某某因此次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某抢走。为保护蔡某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某代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蔡某某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唐某某直接抚养。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蔡某某,并当着蔡某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某,对蔡某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蔡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蔡某在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孩子先是被暴力抢夺、藏匿长期无法与母亲相见,后又目睹父亲不顾劝阻暴力殴打母亲,自己也因此连带受伤,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员分析意见基础上,认定被申请人的暴力抢夺行为对申请人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律师说法
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07年到2020年收集到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件,其中12.68%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据笔者调研了解,近年来,分居或者离婚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呈现出日益增长趋势,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子女,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也越来越健全。
2024年4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需要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一般不直接向离婚案的承办法官提交,也不以你是否起诉离婚为前提,即便没有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抢夺藏匿孩子,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
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
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裁定书的形式签发的,生效的裁定书跟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不履行,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还可以以拒不履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并与上述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6.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7.禁止被申请人纠缠、骚扰申请人以及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8.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9.禁止被申请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10.责令被申请人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11.其他(申请人可在此申请事项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关系。……(写明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发经过及情形,以及申请人因家庭暴力受到的具体伤害、采取的救济行为等情况)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冯娴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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