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两种途径:
1.当事人直接向我国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2.由外国法院依照与我国条约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如果该法院国与我国既没有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我国对该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与执行。
承认执行的条件:
1.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必须是依请求国法律已经生效的,具有执行力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268条规定,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诉讼程序公正、合法;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
在下列诉讼竞合情形下,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第一,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第二,或正在进行审理;
第三,我国法院受理案件在先;
第四,我国已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该案所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5.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采用诈欺手段获得的外国判决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