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打算买套房子做婚房,于是拿出自己积攒的30万作为首付款,又通过个人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总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办理入住后,张先生就和女友开始了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商量由女友每月承担月供3000元,张先生负责柴米油盐等生活开支。同居期间,张先生发现两个人的生活习惯很难融洽,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张先生单方终止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让女友搬出自己的房子。女友很生气,就说我为什么要搬出,房子还有我一半呢,别忘了房子的钱我也出了。
【律师答疑】
财产分为个人所有和共有。由于房子是李先生个人签约所购,和女友一直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房子与张先生女友没有关系,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女友同居期间承担月供款的行为,视为其女友帮助李先生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并且该笔款项女友也没明确说明要赠与给张先生,所以张先生应该偿还给女友。
【律师支招】
双方同居期间,能够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作出书面约定的最好做出书面约定,从而有效地做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也避免两个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如果双方不好意思签订书面协议,应保留重要的生活开支发票,交纳月供最好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到对方的银行账户上,互为借款最好也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要以现金形式,不至于在今后索要出资时或借款时而没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