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在离婚财产处理过程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知识产权的分割,应考虑知识产权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的特点,采取特殊的分割方式。
1、照顾付出智力劳动一方。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劳动而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付出智力劳动一方的权益应给予适当照顾。
2、未付出智力劳动一方只参与分割知识产权所得的物质财产权利。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分割知识产权时应注意尽可能大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序性,即对于没有付出智力劳动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只享有分割知识产权所得的物质财产权利,
3、人身性权利应由付出智力劳动一方享有。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像著作权中人身性权利应该明确由创作一方或者是付出智力劳动一方享有,同时考虑到人身性的权利也能带来财产性利益,因此在处理时由一方单独享有的时候应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