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抚养费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抚养费减少的条件:
第一,供养人的供给能力降低和经济收放减少。如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负担加重等;
第二、被抚养人需求的减少。如当初因特殊原因抚养费数额订得很高,现特殊情况已消失,或被抚养人有了其他生活来源。监护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继女愿意负担的。
3、抚养费的免除
第一、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如自己的收入可维持自己的生活。
第二、供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