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未成年前姓名更改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未征得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将姓名更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如果对方不恢复,可通过诉讼处理,也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把子女姓名变更,另外一方是不能拒付抚育费的,因为这是生效判决确定的一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但不得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子女姓名,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子女姓名变更和子女抚养费支付,两者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