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在很多家庭就是因为婚外情直接导致分崩离析,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于是,很多人就片面地以为自己掌握了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球过错方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很多当事人决定离婚后就开始四处寻找线索,甚至还花高价让调查机构帮助搜集证据,问题是这些证据在离婚诉讼能不能达到预期的作用?
我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交给我的婚外情证据就足有200多页,我看了觉得全部交给法官也是浪费法官的时间。因为该证据虽然能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因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到方涉及“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事实。“重婚”,大家好理解,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我们理解时不能只看字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四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须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4、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四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我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到拿着录音、照片、短信之类的证据来,有的是他们自己搜集的,有的委托调查机构搜集的,有的甚至为了搜集到证据苦苦等了一两年,说实话,在法庭上真正能证明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属罕见,倒是这些证据足可以认定对方对婚姻的不忠诚,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我建议,一旦决定离婚了,再辛辛苦苦收集足够的证据实属多余,法官要认定另一方实属婚姻中的过错方时,对证据要求是很高的,就算认定了,过错赔偿金不一定会支持或支持很多,可能还不如你请调查机构花费的价钱高,更多的时候是在分割财产时时略作倾斜,如果再为此耗上几年的青春更是不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