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三
请求事项: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目前一直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 申请人认为, 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贵院受理本案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恳请支持。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20**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