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达到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属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定婚龄做了变通性的规定,仅限于在本自治区域内针对少数民族才有效。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就不能对现存的婚姻做无效的认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长期一起生活,年龄增长,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为了保持婚姻的稳定性而不再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