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 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 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 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