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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能不能作为主张过错赔偿的证据?

发表于 2010-12-13 12:1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小张发现妻子小方经常下班不按时回家,有两次还夜不归宿。这在以往是从来不会出现的,问她原因,老说工作忙,而且对小张的态度也不如以往,小张怀疑妻子是不是有了外遇。有了这个担心以后,小张没事 就爱跟踪小方的行踪。果不其然,小张发现妻子小方与其上司行为不轨,于是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方与其上司租住的地方,发现二人正在床上睡起,双方发生冲突、打斗,慌乱中小张,报打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并出局了笔录后。事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方离婚,庭审中小张出示了小方被捉奸在床的证据和110的出警记录,要求小方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

         问题是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关键看本案符合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小张的证据能不能证实小方已经持续、稳定地和他人共同居住的内容,单凭同一天的捉奸记录和出警记录显然难以达到诉讼目的,最多可以证实小方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从立法本意来看,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以夫妻名义同居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一般的当事人也很难做到不顾现实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就明目张胆地和婚外第三人同居,所以,让过错方在给予过错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因为该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上给予照顾也算是对忠诚方进行了一定的抚慰。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捉奸”在床能不能作为主张过错赔偿的证据?

发表于 2010-12-13 12:14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基本案情:小张发现妻子小方经常下班不按时回家,有两次还夜不归宿。这在以往是从来不会出现的,问她原因,老说工作忙,而且对小张的态度也不如以往,小张怀疑妻子是不是有了外遇。有了这个担心以后,小张没事 就爱跟踪小方的行踪。果不其然,小张发现妻子小方与其上司行为不轨,于是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方与其上司租住的地方,发现二人正在床上睡起,双方发生冲突、打斗,慌乱中小张,报打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并出局了笔录后。事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方离婚,庭审中小张出示了小方被捉奸在床的证据和110的出警记录,要求小方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万元。

         问题是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关键看本案符合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小张的证据能不能证实小方已经持续、稳定地和他人共同居住的内容,单凭同一天的捉奸记录和出警记录显然难以达到诉讼目的,最多可以证实小方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从立法本意来看,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以夫妻名义同居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一般的当事人也很难做到不顾现实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就明目张胆地和婚外第三人同居,所以,让过错方在给予过错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因为该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上给予照顾也算是对忠诚方进行了一定的抚慰。

        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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