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和莉莉同居十年了,孩子都三岁了,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东东提出和莉莉分手,并且说走就走了,更让莉莉不能接受的是,东东很快和一个女子办理了结婚手续。莉莉伤心之很想追究东东的重婚罪,带着疑问咨询了律师。
律师答疑: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必须要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当事人如果不去补办登记呢?《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分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合本案,因为东东和莉莉的“事实婚姻”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婚姻效力不受保护,两人分手以后再追究东东的重婚罪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