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证件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要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及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的,需要持有军官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意见证明;集体户口的,要有户籍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结婚证原件。如果两方的结婚证均遗失,原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复印件或当地档案馆查询结果加盖查询机关印章;无档案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开具夫妻关系证明。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份;
4、二寸上半身免冠照片2张;
5、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证明,如房产证、行驶本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相关工商证明;
6、如果证明中有外文的,提交有翻译资质机关盖章的中文译本。
各地执行标准可能会略有不同,最好能提前致电问询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