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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发表于 2010-12-16 12:1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亲子鉴定程序作为现代物证技术手段,屡屡被法院采用,其证明事实的效力毋庸置疑,在民事婚姻家庭领域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可以说是一种独特且无可代替的证据,但人的身份关系从理论上讲是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前提下进行随意推定的,因此亲子鉴定程序在诉讼中的启动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亲情、名誉和隐私等方面。

        目前,我国关于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该司法解释闪烁着实用法学中利益考量和价值权衡的过程,还有自由心证的过程,其启动有着很高的要求,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观点:

        1、亲子鉴定的启动应由当由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随意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很多当事人中一方怀疑孩子非为自己亲生,但苦于对方不肯做亲子鉴定,法院也无权决定对孩子做亲子鉴定,原因不言而喻,依自然推定,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无血缘亲子关系就推定有血缘关系。

        2、否认婚生关系的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长期在外地夫妻分居等原因事实材料。只有对这些有证明力的证据在按逻辑推理产生合理怀疑,才能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时法官不能拒绝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因此这些证据也是构成进行亲子鉴定的辅助性渊源,这样才可以有效防止亲子鉴定被当事人不加选择地滥用。

        3、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子女是无辜的,做亲子鉴定往往给其带来思想包袱,故应从有助于和睦团结、社会风尚、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从严掌握。有时应从保护亲子的稳定性出发,而使父母履行其经济和非经济的义务,可以有理由地拒绝一方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前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是考虑子女最大利益进行合情论证的体现。

        4、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的,不能一概适用婚生子女推定原则。在其他证据存在的情形下,应依赖法官的智慧,由其内心确信作出理性判断是否应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即使一方坚决拒绝,法官还可以运用证据规则中的“一方有证据而拒不提供,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应当慎之又慎。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心证的字样,但其中“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合情论证的第二层意思。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充分依靠法官的智慧,采用一种合理公正的标准,借以防止机械消极地适用抽象规则导致的不合理、不公正,这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处理亲子鉴定问题时采用合理怀疑和合情论证两个原则的衡平释义。

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发表于 2010-12-16 12:10 |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亲子鉴定程序作为现代物证技术手段,屡屡被法院采用,其证明事实的效力毋庸置疑,在民事婚姻家庭领域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可以说是一种独特且无可代替的证据,但人的身份关系从理论上讲是不能在没有科学依据前提下进行随意推定的,因此亲子鉴定程序在诉讼中的启动存在较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亲情、名誉和隐私等方面。

        目前,我国关于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该司法解释闪烁着实用法学中利益考量和价值权衡的过程,还有自由心证的过程,其启动有着很高的要求,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观点:

        1、亲子鉴定的启动应由当由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随意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很多当事人中一方怀疑孩子非为自己亲生,但苦于对方不肯做亲子鉴定,法院也无权决定对孩子做亲子鉴定,原因不言而喻,依自然推定,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无血缘亲子关系就推定有血缘关系。

        2、否认婚生关系的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长期在外地夫妻分居等原因事实材料。只有对这些有证明力的证据在按逻辑推理产生合理怀疑,才能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时法官不能拒绝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因此这些证据也是构成进行亲子鉴定的辅助性渊源,这样才可以有效防止亲子鉴定被当事人不加选择地滥用。

        3、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问题,子女是无辜的,做亲子鉴定往往给其带来思想包袱,故应从有助于和睦团结、社会风尚、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从严掌握。有时应从保护亲子的稳定性出发,而使父母履行其经济和非经济的义务,可以有理由地拒绝一方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前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是考虑子女最大利益进行合情论证的体现。

        4、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的,不能一概适用婚生子女推定原则。在其他证据存在的情形下,应依赖法官的智慧,由其内心确信作出理性判断是否应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即使一方坚决拒绝,法官还可以运用证据规则中的“一方有证据而拒不提供,使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然这应当慎之又慎。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心证的字样,但其中“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合情论证的第二层意思。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充分依靠法官的智慧,采用一种合理公正的标准,借以防止机械消极地适用抽象规则导致的不合理、不公正,这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处理亲子鉴定问题时采用合理怀疑和合情论证两个原则的衡平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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