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10年前登记结婚。5年后女方父亲去世,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1年前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随后1个月后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女方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女方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此种情形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具有很大的人身性质,属于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另,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中非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